自然資源部: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
11月11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的通知,積極運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加大收回收購存量閑置土地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使用專項債券資金用于收回收購土地,應由納入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優先收回收購企業無力或無意愿繼續開發、已供應未動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收回收購的土地原則上當年不再供應用于房地產開發。其他用途的土地,進入司法或破產拍賣、變賣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開發或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動工地塊中規劃可分割暫未建設的部分,也可以納入收回收購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