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證監會發布關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仍設有監事會或監事的,應當制定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計劃,確保于上市前根據《公司法》《實施規定》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企業上市前完成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審計委員會應當承接監事會職權,并按照相關規定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重新出具書面意見。中介機構應當按規定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履職情況等進行核查,并對調整完成情況、調整前后的內控規范性和公司治理結構有效性發表明確意見。申報企業應當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說明書時,對“發行人基本情況”等部分的相應內容進行調整。校對:李凌鋒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4)》。其中提到,逐漸完善多元化退市機制。建立健全不同板塊差異化的退市標準體系。擴大重大違法退市適用范圍,完善市值標準等交易類退市指標。完善吸收合并等政策規定,引導頭部公司加大對產